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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法财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吴海志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海志,曹玉芝,上海华新丽华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法财保字第99号申请人吴海志,男,汉族,1992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曹玉芝,女,汉族,49岁,住南昌市青山湖区,系万华根之妻被申请人上海华新丽华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嘉定区南翔镇工业开发区。申请人吴海志因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生效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董焕林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张学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