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4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上海开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帅、沈玲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开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帅,沈玲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4262号原告上海开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元。委托代理人章建平。被告黄帅。被告沈玲芳。原告上海开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帅、沈玲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币种下同)2,862.6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825.70元。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唐宝根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章建平、被告黄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黄帅、沈玲芳共同辩称,欠缴物业费属实。但原告物业管理存在瑕疵,楼道卫生、电梯、小区绿化均没做好;因地下车库没开放,导致小区车位拥挤,许多业主将车停放在马路或绿化带;小区保安对进出小区的人员从不过问,任人随意进出;信箱坏了近两年,无人修理;房屋结构有问题,楼上阳台下雨时漏水进入其家,向物业反映未予解决。原告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欢迎业主向原告反映、举报,原告会督促员工按要求做好工作;地下车库未开放是开发商的要求,原告无权擅自开放车库。现在小区业委会已成立,业主应向业委会反映;小区保安工作不到位,欢迎业主举报,原告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信箱如整体坏了是邮政的责任,原告会通知邮政部门,如锁坏了,原告会给予维修;对房屋质量问题,原告会根据业主的报修向开发商反映,希望业主也一起督促开发商予以解决。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黄帅、沈玲芳所有的坐落于本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社区芦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自2011年4月起至2014年6月止拖欠2,862.60元物业服务费属实。本院认为,开发商与原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内所有业主均具约束力。两被告接收其购买的房产后未按约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房屋渗水造成被告损失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或赔偿;车库问题被告也应向业委会反映;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不足之处,应在全体业主督促下不断改进,以提升服务质量。原告管理层也应对其职工进行必要的培训、教育和检查,以摆正原告与业主之间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尽心尽职,改善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两被告辩称意见,不足以成为拒付物业费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拒缴物业服务费基于原告服务存在的瑕疵,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帅、沈玲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开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862.6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开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黄帅、沈玲芳共同负担,此款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唐宝根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廖文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