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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民初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刘艳梅与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梅,梁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01515号原告刘艳梅,女,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冬梅,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云,女,约50岁,汉族,个体户。原告刘艳梅与被告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园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嫌犯罪,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艳梅对被告梁云的起诉。已预收案件受理费365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代理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