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褚广田与蚌埠市金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广田,蚌埠市金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021号原告:褚广田,男,193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褚振和,系原告的儿子。委托代理人:彭学兵,安徽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金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冠军。原告褚广田诉被告蚌埠市金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褚广田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蚌埠市金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广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440.5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阿晶审 判 员  王公尔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朱雅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