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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裕民二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振头门窗厂与边建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振头门窗厂,边建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裕民二初字第436号原告:石家庄市振头门窗厂。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南头。法定代表人:李小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强,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建勋,男,195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边玮,男,1979年5月21日生,汉族,系被告的儿子。住所地: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振头门窗厂与被告边建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准备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市振头门窗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振头门窗厂负担。审判员  王新英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徐景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