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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含民二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阳信用社与刁采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阳信用社,刁采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含民二初字第00520号原告: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阳信用社,住所地含山县。负责人:张永林,该信用社主任。被告:刁采云,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受理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阳信用社诉刁采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阳信用社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阳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张孟江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胡晓云附件: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