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刑执字第137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石贵先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减刑裁定书4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贵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13734号罪犯石贵先,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10)西法刑初字第5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贵先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以(2010)昆刑经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四年七月八日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指派监狱警察郭志刚、姚志芬、王静出庭提出减刑建议书;云南省昆明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红兵、李青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石贵先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以罪犯石贵先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石贵先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被评为二○一二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罪犯、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及罪犯石贵先对上述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石贵先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贵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25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柏天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