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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旺苍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慧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旺苍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平,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慧敏,女,生于1962年5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民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慧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与被执行人杨慧敏庭外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执字第5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 进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靖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