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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沂南商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刘加栋与沂南县鸿盛硅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栋,沂南县鸿盛硅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南商初字第1287号原告:刘加栋,男,汉族。被告:沂南县鸿盛硅砂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双堠镇。法定代表人:马俊业,沂南县鸿盛硅砂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栋诉被告沂南县鸿盛硅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加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沂南县鸿盛硅砂有限责任公司石英砂生产流水线一条、变压器一台、龙工装载机一台、电子地磅秤一台,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加栋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沂南县鸿盛硅砂有限责任公司石英砂生产流水线一条、变压器一台、龙工装载机一台、电子地磅秤一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以聪审 判 员  于 洋人民陪审员  王正业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