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攀民破(预)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盐边县合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盐边县合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鑫腾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攀民破(预)字第3号申请人盐边县合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盐边县银星小区农行办公楼附楼。法定代表人廖星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六兵,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攀枝花市鑫腾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橄榄坪园。法定代表人刘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盐边县合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市鑫腾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腾飞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前,申请人于2014年7月2日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盐边县合力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市鑫腾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审判长 龚卫东审判员 黄 雷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俞竹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