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徐商初字第0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南京智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苏南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徐商初字第0085号原告南京智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号320123000195809,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瓜埠镇东街39号101室。法定代表人王大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阴市苏南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50759-5,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外环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丽华,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智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苏南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智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江阴市苏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智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阴市苏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智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南京智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京智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晓光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陈蓉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