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岚民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守娥与李培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二)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守娥,李培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保字第196-2号申请人张守娥。被申请人李培明。申请人张守娥与被申请人李培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岚民保字第196-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李培明驾驶的鲁V×××××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提供8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培明驾驶的鲁V×××××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