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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诚诚与范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诚诚,范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24-1号原告杨诚诚。被告范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诚诚诉被告范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范淑华所有的位于襄阳市万达广场房屋和位于老河口市文化街明珠华府房屋。担保人王文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朝阳路10号泰跃朝阳的房屋为原告杨诚诚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诚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范淑华所有的位于襄阳市万达广场房屋和位于老河口市文化街明珠华府房屋。二、担保人王文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朝阳路10号泰跃朝阳的房屋作为担保物。担保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衡光毅审 判 员  樊成海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彭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