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执恢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吉林市大锋液压管件有限公司与宋延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大锋液压管件有限公司,宋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执恢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大锋液压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张晓刚。被执行人:宋延平,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大锋液压管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延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船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内容:一、被告宋延平欠原告吉林市大锋液压管件有限公司货款2.3万元,于2013年8月30日前一次付清;二、被告宋延平赔偿原告吉林市大锋液压管件有限公司利息损失2,829.00元,与前款同时给付;三、被告宋延平逾期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按货款本金2.3万元的20%加付原告吉林市大锋液压管件有限公司违约金,于给付货款本金及利息时一并给付;四、案件受理费223.00元由被告宋延平负担,原告吉林市大锋液压管件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宋延平给付货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吉林市大锋液压管件有限公司。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市大锋液压管件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延平给付欠款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延平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大锋液压管件有限公司执行款一万元,2013年11月15日本院裁定本案本次终结执行。2014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大锋液压管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自动履行给付了人民币5,000.00元并抵付一台面包车。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大锋液压管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具体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船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360.00元由被执行人宋延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智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闫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赵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