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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孝南行非审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孝感市孝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秀田、万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孝感市孝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秀田,万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孝南行非审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孝感市交通路152号。法定代表人游建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秀田。被执行人万丹。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2月22日作出的孝南计生征决(2014)第7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经对相关证据及相关依据进行审查核实,于2014年7月9日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第2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被执行人陈秀田、万丹在收到上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后又不自动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孝感市孝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孝南计生征决(2014)第7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合法,本院准予执行。审 判 长  邱润清人民陪审员  钟 崔人民陪审员  高月清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胡东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