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金商终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新干线快速客运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汽车客运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阳市汽车客运中心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新干线快速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1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汽车客运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东义路(汽车西站二楼)。法定代表人:吴维行,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东阳新干线快速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环城北路129号。法定代表人:杜益泉,总经理。上诉人东阳市汽车客运中心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省东阳新干线快速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3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东阳市汽车客运中心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阳市汽车客运中心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368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张淑英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梁昊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