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民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爱勤与刘坤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爱勤,刘坤,李朝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保字第96-1号申请人李爱勤,女,汉族,1956年3月8日出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刘坤,男,汉族,1983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被申请人李朝夫,男,成年人,住登封市。申请人李爱勤与被申请人刘坤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刘坤驾驶的豫AR87**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2014年7月9日被申请人刘坤向本院提供1万元现金作为反担保请求依法解除豫AR87**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李朝夫所有的豫AR87**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刘新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