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5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谭进福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进福,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544号原告:谭进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门县。被告: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华俊。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进福诉被告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进福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谭进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进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进福负担(已付)。审判员 易超前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陈逸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