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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刑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田宗文减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州刑执字第108号罪犯田宗文,男,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2006)花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宗文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6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1日,2012年8月21日两次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9日止。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4年6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田宗文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3年12月累计获奖119.8分。其中2012年三季度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被评为年度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田宗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田宗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宗文减去截至二〇一五年八月九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军代理审判员  李伟代理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