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二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定西市金葵花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浩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市金葵花商贸有限公司,姜浩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二初字第376号原告定西市金葵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廉军梅,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强,男。委托代理人包虎斌,男。被告姜浩南(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西市金葵花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浩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其与被告己自行和解事实的存在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西市金葵花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赵鑫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