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泰执字第5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立霞与宋海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霞,宋海杰,李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泰执字第507-3号申请执行人张立霞,女。被执行人宋海杰,男。被执行人李文波,男。张立霞与宋海杰、李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泰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立霞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宋海杰、李文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张立霞人民币39666元的义务,但宋海杰、李文波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文波在泰来县平洋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现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2801.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文波在泰来县平洋信用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公复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