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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蒲民初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原告田龙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蒲民初字第01622号原告田龙,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渭清路75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红旗路东段。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龙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龙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龙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田龙负担。审 判 长  贺俊杰审 判 员  李谋芝人民陪审员  刘学利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月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