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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呼艳萍与刘利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艳萍,刘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429号申请执行人呼艳萍,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利明,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呼艳萍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40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刘利明偿还申请人呼艳萍借款本金334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760元及申请执行费359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确有执行困难,不能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卷审查,该案符合指令执行的条件,故依法将该案指令清涧县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法院(2014)神执字第0042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徐 鹏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