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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李娟丽与王亚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丽,王亚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742号原告李娟丽,女,汉族,生于1984年4月9日。被告王亚星,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3日。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丽诉被告王亚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娟丽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娟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娟丽负担。审判员  曾利宏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艾合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