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李娟丽与王亚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丽,王亚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742号原告李娟丽,女,汉族,生于1984年4月9日。被告王亚星,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3日。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丽诉被告王亚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娟丽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娟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娟丽负担。审判员 曾利宏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艾合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