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洛民初字第69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吴玉兰与杜鹏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兰,杜鹏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初字第697-2号原告吴玉兰,女,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杜鹏达,男,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兰诉被告杜鹏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兰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玉兰负担。审判员  黄正乾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吴季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