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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05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欢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欢,唐光平,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5200号原告:周欢,女,198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龙娣平,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唐光平,男,194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龙娣平,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组织机构代码62198514-8。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鹏,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欢、唐光平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欢、唐光平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欢、唐光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欢、唐光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欢、唐光平承担。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