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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特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林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某某,林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民特字第18号申请人钟某某,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申请人林某某,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申请人钟某某要求宣告林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钟某某诉称,被申请人林某某于2009年患因脑血栓住院治疗,出院后,右侧偏瘫,语言表达困难,几年来病情发展,现在已经卧床不起,丧失语言功能,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了更好的照顾被申请人,申请林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林某某的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2、被鉴定人因疾病所致,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故判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林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文波审判员  战维家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瑶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