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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河法民二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陆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陆河县日用杂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陆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陆河县日用杂品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河法民二初字第34-2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委托代理人叶伟立,陆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朱少伟。被告陆河县日用杂品公司(原名陆河县日杂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学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陆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被告陆河县日用杂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以“原、被告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68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彭武志审 判 员  陈永凡人民陪审员  罗智雄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彭丽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