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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谏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谏民初字第271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朱彤,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盛 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