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谏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谏民初字第271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朱彤,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盛 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