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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朱育生与金华市新时代陶瓷品总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朱育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会贤。被告:金华市新时代陶瓷品总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月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闫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耀翔。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育生诉被告金华市新时代陶瓷品总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育生撤回对被告金华市新时代陶瓷品总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16元,依法减半收取6858元,由原告朱育生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杜小媛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昱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