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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初字第77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7739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代表人郑海清。委托代理人孙纪东、何妍君。被告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6号10B08单元。法定代表人钟江波。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2014年7月9日,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撤回对被告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林晓翔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