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32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罗仕凡与唐健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仕凡,唐健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3234号原告罗仕凡,男,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潘红梅,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健彬,男,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池泽举,重庆市合川区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帮林,男,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仕凡与被告唐健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仕凡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仕凡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罗仕凡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仕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交纳65元,由原告罗仕凡负担65元。审判员 李必建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宇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