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冯某,住陕西省。被告张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丽萍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陈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