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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中仲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王晓林申请执行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林,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中仲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林,男,汉族,1969年11月21日生被执行人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7号。法定代表人:杨德胜。本院执行的王晓林申请执行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秦都区人民法院涉案,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咸阳仲裁委员会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咸仲裁字(2013)第81号裁决一案由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玎审 判 员  焦西峰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