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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经开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洪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张洪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字第0023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洪丰,男,汉族,1965年3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2014年4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斗山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洪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洪丰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有地均在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辖区,现已依法委托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经开执字第2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世永审判员  魏博清审判员  张文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宋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