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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中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德中执字第162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诉山东华禧药业有限公司、山东省禹城棉麻有限公司、柴春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2)德中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于2013年7月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山东省禹城棉麻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担保义务,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向法院申请终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中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被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祁小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