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历城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唐海朋等与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朋,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唐海朋,男,生于1988年5月20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十路2299号11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广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海朋、马明慧与被告山东恒生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唐海朋、马明慧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海朋、马明慧负担。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康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