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一初字第023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赵某甲、赵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赵某甲,赵某乙,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2383号原告:李某甲,男,199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乙,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林超。被告:赵某甲,女,199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乙,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兴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德丰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常 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