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立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鲍克可与吴开然、山东润鼎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鲍克可,吴开然,山东润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立保字第201号申请人:鲍克可,居民。被申请人:吴开然,居民。被申请人:山东润鼎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鲍克可与被申请人吴开然、山东润鼎食品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于二O一四年七月九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开然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42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开然的银行存款4200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 英审判员 张广彪审判员 赵金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