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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五河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与安徽恒远房产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河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安徽恒远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五河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五河县。法定代表人:郭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恒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法定代表人:李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二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安徽恒远房地产有限公司预留在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质量保修金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审 判 员  陈义早代理审判员  张红星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姚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