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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三初字第10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崔玉珍与陈岩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珍,陈岩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三初字第10317号原告崔玉珍,女,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徐源泽、刘强,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岩,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现住兰州市安宁区。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了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崔玉珍诉被告陈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并向原告开具预收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人民法院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欧 艳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欄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