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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金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三欧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邱晓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三欧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邱晓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金民初字第613号原告张家港市三欧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文星路。法定代表人季正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青,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晓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三欧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晓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三欧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三欧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三欧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三欧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斌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徐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