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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滦民初字第8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1

案件名称

a38d35a0-07e0-4fab-bac0-d5cd3cde1dd1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生,陈建松,解洪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初字第874-1号原告孟庆生,男,1998年9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市滦平县。法定代理人孟宪福(原告之父),1975年1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孟庆生。委托代理人孔庆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松,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解洪涛,男,199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生与被告陈建松、解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生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建松、解洪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庆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00元,由原告孟庆生负担。审 判 长 ��王世伟代理审判员 赵 敬 新人民陪审员 张 艳 楠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范 亚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