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庆涛与淄博弘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涛,淄博弘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李庆涛。被执行人淄博弘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涛与被执行人淄博弘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淄博弘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3)淄仲裁字第13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张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