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红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红燕,吴梅连,梁广浩,梁梦涵,罗冬菊,段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1294号申请执行人梁红燕,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吴梅连,女,汉族,1968年1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梁广浩,男,汉族,2008年5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梁梦涵,女,汉族,2012年10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罗冬菊,女,汉族,1990年11月20日出生。五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帆,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段长杰,男,汉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段长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梁红燕、吴梅连、梁广浩、梁梦涵547560.58元,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293.62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平建明执行员 李 雯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曹立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