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民三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进友诉被告兰州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进友,兰州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三初字第402号原告马进友,男,汉族。被告兰州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蒋文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莹,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智雯,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进友诉被告兰州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进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兵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刘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