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西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徐洪辉与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辉,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西民初字第30号原告徐洪辉,男,1950年生,住辽源市。委托代理人刘延军,辽源市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业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少军,该局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洪辉与被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洪辉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洪辉申请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洪辉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洪辉负担。审 判 长 杨仁国人民陪审员 尹崇辉人民陪审员 佟国财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姚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