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叠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兰润秀申请执行郭云生、彭艳、张奇瑞、潘小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润秀,郭云生,彭艳,张奇瑞,潘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叠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兰润秀。被执行人:郭云生。被执行人:彭艳。被执行人:张奇瑞。被执行人:潘小琴。本院在执行兰润秀申请执行郭云生、彭艳、张奇瑞、潘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叠执字第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