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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栖商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齐运动、吴开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运动,吴开学,齐增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沛栖商初字第0003号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世勇,该行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家沛,该行副行长。被告齐运动,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吴开学,男,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樊庄。被告齐增光,男,1983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县农商银行)诉被告齐运动、吴开学、齐增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航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沛县农商银行委托代理人王世勇、李家沛,被告齐运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开学、齐增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沛县农商银行诉称,2012年2月15日,齐运动经担保人吴开学、齐增光、夏运海、徐忠磊担保,以贩菜为由,与沛县农商银行下辖原栖山信用社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17日至2014年2月10日止,借款利率为为年息13.2%。借款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5.5计收复息,未支付利息计收复息。吴开学、齐增光、夏运海、徐忠磊作为保证人承诺对齐运动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借款人齐运动偿还了至2013年12月20日的利息,剩余借款本息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偿还。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0万元,计算至2014年3月20日利息3997元,合计103997元,之后利息据实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被告齐运动辩称,齐运动向沛县农商银行贷款是事实,齐运动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清贷款,打算先偿还利息,本金再分批偿还。被告吴开学未答辩。被告齐增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5日,被告齐运动、吴开学、齐增光与案外人夏运海、徐忠磊作为联保小组成员和沛县农商银行下属的原栖山信用社签订编号为(沛栖)农信联保借字(2012)第021605号《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第一条从2012年2月15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止由贷款人根据任一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和贷款人的可能,对联保小组成员在核定的最高贷款余额人民币28万元内分次发放贷款。在此期间和最高贷款余额内,由联保小组的所有的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每笔贷款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2014年2月10日,每笔借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保证条款):一、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成员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二、保证期间为为每一笔借款到期日(含展期到期日)后二年;三、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第六条违约责任一、借款人违约(一)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算);……(三)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二、保证人违约保证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齐运动、吴开学、齐增光、夏运海、徐忠磊作为联保小组成员在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上签字并按印。齐运动最高贷款限额为10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3.2%,期间被告齐运动偿还利息至2013年12月20日,剩余本金利息未偿还。2013年5月17日,根据齐运动的申请,沛县农商银行向齐运动发放贷款10万元,并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该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日期2013年5月17日、到期日期2014年2月10日,借款人齐运动、借款金额壹拾万元整、贷款用途其他生产经营、结息方式每季21日结息、年利率13.2%。借款人签章齐运动。期间,齐运动偿还了自2013年5月17日至2013年12月20日的利息,截止2014年3月20日,齐运动尚欠沛县农商银行本金10万元,利息3997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农户用信(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欠息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沛县农商银行与齐运动、吴开学、齐增光以及案外人夏运海、徐忠磊签订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齐运动借款后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还款义务和违约责任。吴开学、齐增光为齐运动的借款提供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根据《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记载,齐运动向沛县农商银行借款10万元,约定合同利率为13.2%,逾期罚息利率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算,即逾期利息年利率为19.8%,该利率不超过法律规定,可以按该约定利率计算利息。故对沛县农商银行要求齐运动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并由吴开学、齐增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开学、齐增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运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14年3月20日之前的利息为3997元,之后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据实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吴开学、齐增光对被告齐运动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吴开学、齐增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齐运动追偿。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齐运动、吴开学、齐增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航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夏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文书执行提示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账号:100342559010016666。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