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法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陈新国与周文林、贺秀兰、王静、周佳慧民间借贷纠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涧法执字第359号周文林、贺秀兰、王静、周佳慧:陈新国申请执行周文林、贺秀兰、王���、周佳慧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涧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新国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陈新国偿还5000元。(2)利息另计。(3)负担受理费50元,保全费70,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搜索“”